近日,金华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今后该市将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办法》将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登记一起纳入到就业登记,拓展了就业登记范围。就业登记具体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就业时间和工作岗位情况,订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及其它设置的内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证)或社区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公共就业援助和相关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的失业登记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包括六类人员:一是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二是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三是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四是处于失业状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是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根据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按季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动态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和招聘活动,促其就业。当失业登记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十种情况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都将注销其失业登记。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首次将就业和失业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方便操作,便利群众,更有利于就业部门动态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及时提供高效快捷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