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在湖就读全日制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医保。
记者日前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作为今年百件实事惠民生内容之一,我市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在湖高校大学生,凡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均应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了将在湖就读大学生全部纳入医保,我市还调整了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因病或受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调整为6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09年度和20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至90%。此外,市区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的,还将享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即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医保基金按90%支付,50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如果意外伤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意外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最高赔付标准为5万元。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筹资标准与市区其他在校学生的相同,即每人每年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70元、市财政补助70元。低保家庭参保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从9月1日起执行,其他参保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