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07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7-04-10 00:00


  体能测试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按不低于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不低于2:1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以下面试、体检、考核环节如遇此情况均按该原则掌握)。

  体能测试工作分别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及其所附实施规则,以及皖人明电〔2005〕17号内部明传等规定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体能测试的有关事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笔试达线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按2:1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或体能测试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九、体检和考察

  省直招考部门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以下原则确定:职位招考计划数为1名的按2:1比例确定;为2—5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1人;为6—8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2人;为9名以上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3人。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原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和考察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等组织实施。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和考察分别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考职位录用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体检和考察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十、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报考省直部门(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除外)且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等均合格的人员,具备同等录用的资格。省直各招考部门根据考生的综合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参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按照省考录工作方案有关精神和本市公告的具体规定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人事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凭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新录用人员报到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用的,不再进行递补。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省级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按规定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至2年。

  十一、监督检查

  为增强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对各招考部门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加大考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录用计划、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程序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与成绩、取消录用资格、停考等处理。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理。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考录工作公平、公正。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考录工作的咨询联系电话为0551-2602415、2609726(政策咨询),2862049(考务咨询),2602404(监督举报)。全省考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可查询:安徽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安徽先锋网和各市人事人才网站,各市人事人才网的网址将随后公布于安徽人事编制网的主页。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 省 人 事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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