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非正常状态需要打破,但是公务员退出机制中过度倚重金钱手段则无益于规则建设,上述做法即是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发挥积极性,可以尝试探讨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但是,这种机制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完备并兼顾社会其他阶层及注重民意的基础上。
由于公务员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用纳税人的钱进行补偿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和地方人大的批准,最低限度也应该举行听证会。毕竟这个问题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公务员一个阶层,更多的是整个社会的态度。今年有近50万人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职位旱涝保收,有着稳定保障,本身被公众所看好,甚至羡慕。如果再加上退出的高额补偿金,将会使普通公众心理失衡。因为,一般的公司职员自己辞职,不会拿到任何补偿,可能还需要向单位缴纳违约金。在就业压力极大、员工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下,即使是公司辞退员工,给予离职补偿金的单位也并不多。
退一步讲,这种补偿金做法的效果如何,也值得商榷。其一,公务员工作的高度稳定性和走向社会的风险,使得补偿金无法诱惑工作能力较差的公务员退出,对他而言,补偿金是一时的,工作则是一世的。其二,高额补偿金可能造成部分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公务员离职,因为补偿金给了他走向社会的全部或部分必要资本。因此,发放高额补偿金的做法可能事与愿违,结果驱逐了“良币”,留下了“劣币”。这是政府和公众都不愿看到的。
削减冗员,增加效率,是市场经济日渐完善下建设精简政府的路径选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大势所趋,也是当务之急。但是,应该避免行政机构本身关门炮制规定,避免过度倚重经济手段,而是从工作本身出发,决定公务员的去留。而且,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公务员制度改革有着相当的社会效应,出台相关政策时,必须兼顾社会其他阶层,社会和谐氛围才会更容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