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四大类20名检察官公告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6-07-13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公开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人数

此次公开遴选的职位分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法律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四大类,共20名。其中:

(一)刑事检察类(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等)10名;

(二)职务犯罪侦查类(反贪、渎职侵权检察等)5名;

(三)法律政策研究类3名;

(四)综合调研类2名。

二、遴选对象  

公开遴选对象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

三、遴选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或培养对象、省级以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二等功以上荣立者可放宽到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3.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  

4.一般应有县、区检察院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5.年龄在35岁以下,处级干部和法学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岁。

(二)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1.报考刑事检察类职位的,所学专业应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从事刑事检察工作满三年;

2.报考职务犯罪侦查类职位的,所学专业应为法律,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满三年;

3.报考法律政策研究类职位的,应当具有刑法或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满三年,有较强的刑事法律研究能力,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

4.报考综合调研类职位的,所学专业应为法律或文史哲专业,从事政法综合调研工作满三年,有较强的写作、文字综合及调研能力。

四、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06年7月14日至26日。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考者请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http//www.spp.gov.cn)招录招聘专栏,通过公开遴选检察官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2.报考者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遴选资格。

3.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7月2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统计结果,报考者可在7月30日前调整报考职位(限一次)。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各占考试总成绩的30%和70%。

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审查者凭身份证、工作证、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三张,到指定地点(7月30日左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领取《准考证》。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法律政策研究三类职位的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和申论三部分,各占笔试总成绩的30%、30%和40%;综合调研职位的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和申论两部分,各占笔试总成绩的40%和60%。  

面试:依笔试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取得面试资格者,填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检察官面试登记表》(可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后到京参加面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六、考察   

依考试总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遴选人员。

七、体检和公示   

委托省级检察院政治部组织遴选人员在当地省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在遴选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三天。

八、办理调任手续   

体检合格,公示后不影响调任的,办理调动及任职手续。体检不合格或公示中发现有影响调任的问题,可依次递补。个别职位没有合适替补人选的,该职位空缺。

九、有关事项及联系办法

(一)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人员的考试成绩,分别于笔试、面试结束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其他人员的考试成绩通知本人。

(二)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7月31日。  

(三)联系办法:

联系人及电话:王炳江(010-65209135)

王维夷(010-65209535)

传真:010-65209535

电子邮件信箱:job@spp.gov.cn

联系地址: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机关干部处(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网站导航|联系方式|网站帮助|隐私说明|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09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