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06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6-03-14 00:22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2006年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06年党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全省共计划考试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1719名,其中,省直机关612名(其中省直监狱劳教单位153名、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313名),市级机关446名,县级机关661名。

  省级机关的录用计划中,有三分之一的招考计划用于招考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6年3月31日前已毕业并在各类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

  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计划中,有一定数额的计划专项用于招考录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数额和职位要求见各市《招考公告》。

  省直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详见省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于3月15日在安徽人事编制网(www.ahsrst.cn/)、安徽人才网(www.ahhr.com.cn/)、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安徽省人事人才培训网(www.ah-chinanet.gov.cn)等网站上公布的《安徽省2006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各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也将陆续在当地报刊和人事人才网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本市各招考单位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也可随后查询安徽人事编制网(www.ahsrst.cn/)。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其中报考市级以上机关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身高:男性不低于1.68米、女性不低于1.58米;男性不低于48千克、女性不低于43千克。6、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1年3月31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出生)。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报考。

  教育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教师报考,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各招考部门招考职位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根据按上述规定和有关要求具体确定,在省、市招考《职位简章》中公布。

  三、招考方法和步骤

  这次考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实施,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体能测试(警察职位)、面试、体检与考核、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

  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招考的职位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与考核、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等环节的工作,由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录用计划和审批录用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进行。

  四、报名

   (一)报名时间:全省统一在3月23日至3月25日进行,截止时间为3月25日17时。每天8:30-17:00。其中,省直报名时间为3月23日—3月25日;各市、县的具体报名时间见各市《招考公告》。

  (二)报名办法:全省均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设省直报名点和市、县报名点,各招考部门在报名点设置摊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地点:省直报名地点为省图书馆(合肥市芜湖路74号)。

  各市、县报名地点和注意事项等见各市《招考公告》。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提供的证件:

  a、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2006年毕业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06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报考相应学历要求的职位,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所有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审批录用时均须提供报考职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录用资格。报考人员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b、社会其他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招考职位有学位、资格证书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证件材料。

  教育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教师报考,还须提供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考人员均须填写《报考安徽省2006年党政机关公务员资格审查表》,在表中签署“诚信承诺意见”,并提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5张(采取现场电子摄像并办理准考证的,可提交3张照片)。

  3、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4、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皖价费〔2002〕298号)等规定,按每科55元缴纳考试费。特殊困难的报考人员可免交笔试费:城镇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特困证明和“农村特困救助证”原件、复印件,经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免交笔试费的手续。

   5、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4:1。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考录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2: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职位招考或相应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个别专业要求(或岗位性质)特殊或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层次人员的职位,如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经省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考。因比例不足而取消招考的职位,允许给该位原报考人员在统一报名结束后3日内,在原报考的省直或全市范围内改报其它同类职位(省直为3月28日17时前,各市时间见各市《招考公告》)。

  6、有关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等,登载于安徽人事编制网(www.ahsrst.cn)、安徽人才网(www.ahhr.com.cn)、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安徽省人事人才培训网(www.ah-chinanet.gov.cn),同时在省、市各现场报名点予以昭示,由报考人员自行查询。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1)各级招考部门中从事计算机、法律、财会、税务、药学、外语等专业性较强工作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知识》三科。

  (2)各级招考部门中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其它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申论》三科。

  (3)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考录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两科。

  (二)笔试内容

  1、《综合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济理论基本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共管理、机关公文、科技常识、省情、时政等,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2、《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考试时限为90分钟。

  3、《专业知识》,主要包括所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4、《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申论》不指定复习参考资料;《综合知识》、《专业知识》考试范围以《安徽省2006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报考人员在报名时自愿购买。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2006年4月23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0:00——12:00 《综合知识》

  下午 15:00——17:00 《申论》或《专业知识》

  2、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市考点分别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场。

  (四)笔试成绩计算

  考《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知识》(或《申论》)三科的,按3:3:4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考《综合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两科的,按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17号)规定,予以照顾加5分(合成前在笔试三科成绩上分别加1.5、1.5、2分)。加分后,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设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即省级为55分、市以下为50分(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按市以下标准执行)。进入面试(体能测试)的人员必须为达到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六、体能测试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按不低于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不低于2:1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以下面试、体检、考核环节如遇此情况均按该原则掌握)。

  体能测试工作分别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及其所附实施规则等规定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笔试达线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按2:1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体能测试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面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核程序。

|网站导航|联系方式|网站帮助|隐私说明|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0900号-1